石文兴与李安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5:35
原告石文兴,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李安明,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文兴与被告李安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石文兴于2015年3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文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文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石文兴承担。

审判员  黄胜勇

二0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艾达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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