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文兴与李安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石文兴,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李安明,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文兴与被告李安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石文兴于2015年3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文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文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石文兴承担。
审判员 黄胜勇
二0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艾达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