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与黄永、白世荣、黄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住所地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难路110号。
负责人梁蔚,行长。
委托代理人向东,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永,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被告白世荣,女,布依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被告黄燕,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诉被告黄永、白世荣、黄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自愿撤回对被告黄永、白世荣、黄燕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张元璐
二○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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