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与况林君、陈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住所地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路110号。
负责人梁蔚,行长。
委托代理人范德会,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况林君,男,汉族,四川省安县人。
被告陈玮,女,汉族,河南西平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与被告况林君、陈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撤回起诉。
审判员 卢方林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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