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贵达与遵义新华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国贸拍卖有限公司、张丽、张超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贵达,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被告遵义新华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贵州省遵义市中山路68号7栋。
法定代表人刘文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明强,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国贸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 贵州省遵义市中华南路108号太平洋商厦七楼。
委托代理人吴烨,公司员工。
被告张丽,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张超,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辅智,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贵达与被告遵义新华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国贸拍卖有限公司、张丽、张超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贵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刘贵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特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袁剑利
审 判 员 卢方林
人民陪审员 刘桔荣
二○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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