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福贵诉王定洪、袁国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5:39
原告胡福贵,贵州省桐梓县人,住遵义市。

被告王定洪,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袁国奉,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福贵与被告王定洪、袁国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福贵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福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福贵负担。

审判员  令狐克智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邓 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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