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维霞与李江会、方培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5:39
原告曾维霞,女,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田烨,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江会,女,汉族,遵义县人。

被告方培勇,男,汉族,遵义县人。

原告曾维霞与被告李江会、方培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维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曾维霞。

审 判 长  赵仲智

人民陪审员  高德涛

人民陪审员  王凤革

二○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贵亮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