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秦某离婚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5:39
原告王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秦某某,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谭 万 宇

审 判 员  江 明 海

人民陪审员  张 思 韬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何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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