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凡国诉张明亮、钟德君、钟永进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5:39
原告曾凡国,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杨学勇,桐梓县楚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张明亮,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钟德君,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钟永进,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凡国诉被告张明亮、钟德君、钟永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凡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曾凡国负担。

审判员  令狐克智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邓 小玲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