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恩强与黄志华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陆恩强,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黄志华,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恩强诉被告黄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陆恩强于2015年12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陆恩强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判决宣告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恩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陆恩强承担。
审判员 汪仕兵
二0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甯猷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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