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方德、安玉霞与张兴银租赁合同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5:39
原告娄方德,贵州省余庆县人。

原告安玉霞,贵州省余庆县人。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吴侦琴。

被告张兴银,贵州省习水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方德、安玉霞诉被告张兴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娄方德、安玉霞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娄方德、安玉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娄方德、安玉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 864 元,减半收取1 432元,由原告娄方德、安玉霞承担。

审判员  汪仕兵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徐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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