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洋与遵义市X医院、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聘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起诉人柴洋,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瑞承,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菁菁,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收到起诉人柴洋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及相关材料,请求判令遵义市X医院、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其订立聘用合同,并由对方承担诉讼费。
起诉状称:2015年8月5日,遵义市X医院在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公开发布招聘简章。根据该简章,起诉人报考西医师岗位,通过了笔试面试。2015年8月25日,遵义市X医院公布《遵义市X医院公开招聘总成绩及体检人员》名单,起诉人进入体检环节。2015年9月23日,起诉人进行体检并合格。但在2015年9月18日在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网站上公布的录取名册上并没有起诉人的名字。后起诉人得知因为其毕业证书上的身份证号码和现有身份证号码不一致,所以招聘单位拒绝招录起诉人。此后,起诉人向招聘单位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
2015年11月4日,起诉人向遵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人事仲裁申请书,该委员会于2015年11月6日向起诉人送达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起诉人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柴洋所诉请的事项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故对起诉人的起诉,应不予受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裁定如下:
对柴洋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正庆
审 判 员 周 莉
人民陪审员 高德涛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夏子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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