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旭与贵州速驰商贸有限公司、黎晓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5:40
原告陈国旭,女,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

被告贵州速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 贵州省遵义市未来之家经济适用房小区2幢1-4-1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经理。

被告黎晓曦,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旭与被告贵州速驰商贸有限公司、黎晓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当事人各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且已履行相关义务为由,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国旭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国旭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利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敏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