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建军与庹晓维追偿权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叶建军,江西省广丰县人。
被告庹晓维,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建军与被告庹晓维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叶建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叶建军承担。
审 判 长 谭万宇
人民陪审员 王治云
人民陪审员 代 仙
二○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徐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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