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建军与庹晓维追偿权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5:40
原告叶建军,江西省广丰县人。

被告庹晓维,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建军与被告庹晓维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叶建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叶建军承担。

审 判 长  谭万宇

人民陪审员  王治云

人民陪审员  代 仙

二○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徐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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