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开华与贵州吴松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5:40
原告程开华,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

委托代理人程开容,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

被告贵州吴松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 贵州省遵义县沙湾镇底水村院子组。

法定代表人周发茂,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开华与被告贵州吴松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程开华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开华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利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李敏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