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能方诉令狐昌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能方,贵州省绥阳县人,住贵州省绥阳县。
委托代理人余明文,一般代理。
被告令狐昌梅,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能方诉被告令狐昌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能方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能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能方负担。
审判员 令狐克智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邓 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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