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代分诉被告古毓回、古宗福、古中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陈代分,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古毓回,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古宗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古中发,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代分诉古毓回、古宗福、古中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代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代分负担。
审判员 刘祥友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