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代分诉被告古毓回、古宗福、古中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5:42
原告陈代分,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古毓回,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古宗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古中发,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代分诉古毓回、古宗福、古中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代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代分负担。

审判员  刘祥友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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