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5:42
原告宋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开阳县。

被告梁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建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现原告自愿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身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建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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