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启宽诉被告娄作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金启宽,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娄作应,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原告金启宽诉被告娄作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建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中,原告金启宽自愿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启宽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启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启宽负担。
审判员 张建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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