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加令判决书

文 /
2016-08-31 15:42
原告胡某某,贵州省水城县人,住贵州省水城县。

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黄琴林,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

被告刘某某,贵州水城县人,住贵州省水城县,现关押于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监狱。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太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及被告刘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月14日登记结婚,2008年3月9日生育女孩刘雨欣,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婚后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09年5月8日被告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判入狱十二年,现关押于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监狱。原、被告因长时间分离,现夫妻感情名存实亡,无法再继续生活下去,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请求判令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双方所生女孩刘雨欣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胡某某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

第一组证据: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第二组证据: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第三组证据:户口薄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家庭成员情况。被告刘某某对第一组、第二组、第三组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刘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因其现在服刑期,会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改造,只有一年多就刑满出狱了,因欠原告及小孩太多,被告出狱后会认真学法守法,弥补原告及孩子,希望原告给个机会,别解除婚姻关系。

被告刘某某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任何证据。

本案争议焦点: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通过认证,对原告胡某某提交的证据:第一组、第二组、第三组证据均系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的,信息真实、完整,故对该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

通过对以上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2008年1月14日登记结婚,2008年3月9日生育女孩刘雨欣,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2009年5月8日被告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判入狱十二年,现关押于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监狱。原、被告双方因未处理好家庭关系,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睦。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2008年1月14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婚姻,依法予以保护。被告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判入狱十二年,其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因此认定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胡某某请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依法予以准许;因被告刘某某现在监狱服刑,原告方要求抚养双方所生女孩刘雨欣,抚养费自理。对原告该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双方所生女孩刘雨欣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用自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太洪

二0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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