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燕红诉被告娄义奎、曾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5:43
原告梁燕红,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娄义奎,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曾仙,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燕红诉娄义奎、曾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燕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77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梁燕红负担。

审 判 长  张建华

审 判 员  刘祥友

人民陪审员  梁大友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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