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文林与遵义市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邵云贵、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付文林,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遵义市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外环路盐业公司对面。
法定代表人邵云贵。
被告邵云贵,男,汉族,遵义市人,遵义市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邵某,男,汉族,遵义市人。现在田沟监狱服刑。
原告付文林与被告遵义市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邵云贵、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以本院生效的(2011)红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已明确继续追缴遵义市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邵某非法所得发还包括其在内的各被害人及该刑事判决已移送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文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保全费320元,共计59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付文林。
代理审判员 向小梅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黔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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