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龙与贵州省桐梓县长城水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5:44
原告何龙,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

被告贵州省桐梓县长城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娄山宾馆七楼。

法定代表人袁亚,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龙诉被告贵州省桐梓县长城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收到本院的开庭传票后,以将4月20日下午开庭审理的时间看错成4月24日为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 846元(缓交)由原告何龙负担。

审判员  韩 庆 均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玉梅(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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