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与王仁智、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5:45
原告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住所地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碧云路52号三楼。

负责人罗朝瀚,主任。

委托代理人邰超,员工。

被告王仁智,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其他不详。

被告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 重庆市荣昌县昌元镇莲花路50号。

法定代表人邓成孝,职务不详。

原告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诉被告王仁智、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仁智、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自愿撤回对被告王仁智、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钰

二○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冯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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