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5:45
原告陆某某,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被告赵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李金富。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收到本院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冉贤平

审 判 员  韩庆均

人民陪审员  全安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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