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德云与贵州省桐梓县长城水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5:45
原告吴德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

委托代理人刘海波,系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桐梓县长城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娄山宾馆七楼。

法定代表人袁亚,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德云诉被告贵州省桐梓县长城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2日以该诉讼与本院受理的(2015)桐法民初字第1133号案件重复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德云撤回对被告贵州省桐梓县长城水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缓交)由原告吴德云负担。

审判员  韩 庆 均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玉梅(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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