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娄方锦申请宣告陈云艮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娄方锦,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申请人娄方锦要求宣告陈云艮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娄方锦称:申请人娄方锦与被申请人陈云艮系公媳关系,因我儿子娄金龙与陈云艮相识结为夫妇,婚后于1998年生育孙子娄飞、2007年生育孙女娄久凤;2010年9月,我儿子娄金龙因病医治无效死亡,儿媳陈云艮因患精神病在2010年10月离家出走失去联系,至今已下落不明满二年。现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陈云艮失踪。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陈云艮与娄金龙于1998年日生育娄飞、2007年生育娄久凤;2010年娄金龙因病医治无效死亡,陈云艮因患精神病在2010年10月离家出走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故申请人请求宣告陈云艮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7月28日在桐梓县羊磴塘镇白果村张贴发出寻找陈云艮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陈云艮仍然下落不明。
另查明,被申请人陈云艮失踪前无财产,亦无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陈云艮于2010年外出离开后至今没有音讯,下落不明已满2年,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申请人娄方锦为被申请人陈云艮之子女娄飞、娄久凤的祖父,可以成为被申请人的财产代管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陈云艮为失踪人。
二、指定娄方锦为娄飞、娄久凤的监护人及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祥友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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