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5:49
原告梁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敖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受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向被告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传票等材料后,现公告期限已届满,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公告费150元,共计2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建华

审 判 员  刘祥友

人民陪审员  陈治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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