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敏与娄义奎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杨先敏,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娄义奎,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先敏诉被告娄义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先敏于2015年10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先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先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 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杨先敏承担。
审判员 汪仕兵
二○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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