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小山诉被告姚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刘小山,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被告姚序波,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受理原告刘小山诉被告姚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向被告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传票等材料后,现公告期限已届满,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150元,共计1700元,由原告刘小山负担。
审 判 长 张建华
审 判 员 刘祥友
人民陪审员 陈治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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