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翁某某诉被告孙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翁某某,男,汉族,1990年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坡渡镇。
委托代理人孙治纲,男,汉族,1964年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坡渡镇。一般代理。
被告孙某某,男,汉族,1963年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坡渡镇。
委托代理人娄方智,水坝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受理原告翁某某诉被告孙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翁某某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翁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翁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祥友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杨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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