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5:51
原告张某某,贵州省纳雍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王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交纳诉讼费亦未交纳。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祥友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杨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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