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维登诉令狐昌芬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某某, 1972年1月17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被告令狐某某, 1970年10月23日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令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令狐克智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邓 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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