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犹正秀、李群诉被告娄义华、李邦海、徐朝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5:51
原告犹正秀,女,汉族,1949年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坡渡镇。

委托代理人娄义华,男,汉族,1952年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坡渡镇。系原告犹正秀丈夫,特别授权。

原告李群,女,汉族,1987年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坡渡镇。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娄方智,男,水坝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罗世明,男,汉族,50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坡渡镇。

被告李邦海,男,汉族,1978年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坡渡镇。

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朝平,男,汉族,1976年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坡渡镇,特别授权。

被告徐朝平,男,汉族,1976年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坡渡镇。

本院于2015年8月8日受理原告犹正秀、李群诉被告李邦海、罗世明、徐朝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犹正秀、李群诉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犹正秀、李群诉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犹正秀、李群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犹正秀、李群诉负担。

审判员  刘祥友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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