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葛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15:52
原告葛某某,务农,住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

被告吴某某,务农,住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

原告葛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某某、被告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6月8日登记结婚,2010年10月28日生育长女葛某某甲,2012年12月20日生育长子葛某某乙。由于双方婚前缺了解,性格不和,时常发生吵闹。2013年7月双方在大方租房生活期间,因唢事发生吵闹,原告因此外出打工,被告带孩子回到比西老家,随后被告丢下孩子给原告母亲带,也外出打工,至今已经一年多未回家照管过两个孩子。现双方已经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生活下去。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请求判决双方离婚,两个孩子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付抚养费。

被告吴某某答辨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要求抚养两个孩子,并由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交了下列证据:1、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用以证明原告及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被抚养人基本信息、双方婚姻关系合法。被告对该组证据无异议。对该组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2、证人邓某某、官某某、谢某某的证言,该3个证人证实被告在2013年7月外出后,双方生育的两个孩子是由原告母亲抚养。被告对3个证人证实的情况无异议。对该组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6月8日登记结婚,2010年10月28日生育长女葛某某甲,2012年12月20日生育长子葛某某乙。2013年7月双方发生吵闹后分居,分别外出打工。外出期间,双方生育的两个孩子葛某某甲、葛某某乙随原告母亲生活,由原告母亲抚养。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生育的两个孩子由谁抚养。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处理。被告于2013年7月离家出走,其间两个孩子随原告母亲生活,至起诉离婚时已两年,两个孩子已适应与祖母的生活,若此时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孩子难以适应。故两个孩子的抚养,宜由原告抚养。对于离婚问题,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葛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

二、双方生育的孩子葛某某甲、葛某某乙由原告葛某某抚养,被告吴某某不支付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葛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成胤

审 判 员  罗 文

人民陪审员  张齐龙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詹运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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