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煤矿民事判决书
法定代表人李中锋,系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征。
被告水城县都格河边煤矿,住所地:贵州省水城县都格镇黄泥村。
法定代表人袁祖明,系该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原告佳木斯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水城县河边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佳木斯煤矿机械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李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水城县都格河边煤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2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大力士牌掘进机一台,型号为EBZ260号,价格共计8900000元。按照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应于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20%预付付款1780000,并于设备到矿后分18个月付清余款(前17个月每月付400000,第18个月付320000元);该设备实际于2012年5月10日到矿安装调试完成,按此推算被告应于2012年6月至2013年10月每月支付400000,2013年11月支付320000元。但截止目前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有434000元尚未支付。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定如期、适当的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的434000元货款,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期间的利息。由于本案的诉讼费用系被告违约行为产生,应由被告承担。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已到期货款434000元;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期间的利息43457.75元;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水城县都格河边煤矿未提交答辩及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2日,原告佳木斯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水城县都格河边煤矿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一台规格型号EBZ160A(加强型)大力士牌掘进机(含转载机),金额3620000元。2012年2月8日,原告佳木斯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水城县都格河边煤矿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一台规格型号为EBZ260大力士牌掘进机含转载机,金额为8900000元;约定在合同签字后,被告向原告预付货款20%,即1780000元,余下80%设备款设备到矿为起始日,以月为偿还周期,18个月内付清(前17个月内每月付400000元,第18个月付320000元;约定合同自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预付款到位时起本合同生效;并约定了其他事项。2013年8月31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询证函》核对往来账目,经被告签章确认,截止2013年8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434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水城县都格河边煤矿工商注册信息、工业品买卖合同、安装回执单、增值税发票、付款凭证、询证函及原告的陈述在卷足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告佳木斯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水城县都格河边煤矿分别签订的两次《工业品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该合同对原、被告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应按约定履行自己义务。原告在签订合同后,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被告未按合同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支付已到期货款434000元,依法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逾期履行利息,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水城县都格河边煤矿支付原告佳木斯煤矿机械有限公司货款434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由被告水城县都格河边煤矿支付告佳木斯煤矿机械有限公司逾期履行利息43457.75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46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231元,由被告水城县都格河边煤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佳木斯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可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徐 涌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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