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桐梓县鉴恩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黄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桐梓县鉴恩建筑设备租赁站(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南路南天门外。
负责人袁增兰,重庆市人,住重庆市。
委托代理人令狐荣飞。(特别授权)
被告黄林,重庆市人,住重庆市黔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桐梓县鉴恩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黄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梓县鉴恩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5年11月16日以原被告已和解并兑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协商处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梓县鉴恩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元,由原告桐梓县鉴恩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王家怒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冉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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