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良杰诉冷宗妹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冷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令狐克智
二○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邓 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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