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交通建筑建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世银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5:55
原告赤水市交通建筑建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水市交通局1楼。

法定代表人:谢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牟炜,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世银,男,1976年3月16日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黄良志,赤水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徐超,赤水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

原告赤水市交通建筑建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世银劳动争议一案,原告赤水市交通建筑建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赤水市交通建筑建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水市交通建筑建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赤水市交通建筑建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马冰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安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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