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与吕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反诉被告)吴某某,女,1984年6月26日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
被告(反诉原告)吕某某,男,1965年9月26日生,汉族,某某楠竹林场职工,住赤水市。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吕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吕某某诉反诉被告吴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反诉原告吕某某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诉原告吴某某、反诉原告吕某某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本诉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已减半收取),由本诉原告吴某某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反诉原告吕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马冰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安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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