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昌华与张云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郑昌华,男,1962年9月19日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
被告张云才,男,1970年8月13日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
原告郑昌华诉被告张云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昌华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昌华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昌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昌华承担。
审判员 陈应琨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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