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胜启与罗宝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胜启(又名杨大华),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罗宝芝(曾用名罗保芝),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胜启与被告罗宝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胜启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胜启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胜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杨胜启承担。
审判员 李虹杉
书记员 习洋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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