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华与余庆正茂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张劲松、李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苟华,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余庆正茂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余庆县龙溪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劲松,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劲松,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李华萍,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苟华诉被告余庆正茂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张劲松、李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苟华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苟华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苟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 199元,减半收取10 099.50元,保全费5 000元,合计15 099.50元,由原告苟华承担。
审 判 长 胡常杰
审 判 员 李虹杉
代理审判员 陆 勇
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习洋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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