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必珍黄开银与刘正琼黄昌付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朱必珍,贵州省余庆县人。
原告黄开银,贵州省安顺市人。
被告刘正琼,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黄昌付,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必珍、黄开银与被告黄昌付、刘正琼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开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原告黄开银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虹 杉
二○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习洋溢(代)
")原告黄开银,贵州省安顺市人。
被告刘正琼,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黄昌付,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必珍、黄开银与被告黄昌付、刘正琼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开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原告黄开银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虹 杉
二○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习洋溢(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