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5:56
原告罗某某,女,1985年1月20日生,汉族,务农,住习水县。

委托代理人杨朝强,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某,男,1977年10月1日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

原告罗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某某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罗某某承担。

审判员  陈应琨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颜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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