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国志与张峰黄杰杨晓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钟国志,贵州省余庆县人。
委托代理人李形余,特别授权。
被告张峰,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黄杰,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杨晓强,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国志与被告张峰、黄杰、杨晓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钟国志于2015年11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国志在提起诉讼后,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国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 100元,减半收取2 050元,保全申请费1 470元,合计3 520元,由原告钟国志承担。
审判员 李 虹 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陆勇(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