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志刚与谭应菊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5:56
原告肖志刚,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谭应菊,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罗明,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志刚与被告谭应菊、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肖志刚于2015年10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志刚在提起诉讼后,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志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志刚承担。

审判员  李 虹 杉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习洋溢(代)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