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厚燕与被告徐加强王仕英熊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张厚燕,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徐加强,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王仕英,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熊晓春,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厚燕与被告徐加强、王仕英、熊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厚燕于2015年11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厚燕在提起诉讼后,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厚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 300元,减半收取2 150元,由原告张厚燕承担。
审判员 胡 常 杰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习洋溢(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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