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许某某,男,1976年6月24日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
被告唐某某,女,1979年2月8日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
原告许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许某某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某某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许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马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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