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彩红与杨云兰、雷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5:57
本院2015年7月9日对原告曾彩红诉被告杨云兰、雷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第二页十一行、第三页四行“10 000元”补正为“100 000元”。

审 判 长  李虹杉

代理审判员  陆 勇

人民陪审员  屈凡彪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习洋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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