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彩红与杨云兰、雷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2015年7月9日对原告曾彩红诉被告杨云兰、雷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第二页十一行、第三页四行“10 000元”补正为“100 000元”。
审 判 长 李虹杉
代理审判员 陆 勇
人民陪审员 屈凡彪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习洋溢
")第二页十一行、第三页四行“10 000元”补正为“100 000元”。
审 判 长 李虹杉
代理审判员 陆 勇
人民陪审员 屈凡彪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习洋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