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昌华与王昌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5:57
原告郑昌华,男,1962年9月19日生,汉族,务农,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王昌禄,男,1972年7月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合江县。

原告郑昌华诉被告王昌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昌华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昌华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昌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昌华承担。

代理审判员  马冰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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